陕人社函【2009】42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
保险工IC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级医疗保险实施IC卡管理。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医疗保险Ic卡管理,根据《陕西
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陕政办
发[2005]112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陕劳社发[2005]142号),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由省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统一编号和设置密码,按参保对象逐人核发。Ic
卡的设置和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毁损、涂改或解密,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第三条Ic卡是省级参保职工申办相关手续、就医、购
药、结算、记账的唯一凭证。卡内存有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记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和医疗
费用状况。单位医保专干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参保手续时,
核发Ic卡。
第四条Ic卡由参保职工个人持有保管,仅限参保职工
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参保职工在领取Ic卡
后应及时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修改初始密
码。参保职工因遗忘密码需要重置密码或因Ic卡封锁需要
解锁的,应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密码变更、解锁手续;;如遇遗失、被盗、损坏,应带本人
身份证原件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注销、补
办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的
同时须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 参保职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单位医保专干
通过申报系统办理信息变更中报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
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重办Ic卡。
第六条 参保职工可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
店的终端机上查询个人账户金额结余情况,也可到省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白助查询机或由单位医保专干通过省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计算机申报系统查询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
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Ic卡,并凭Ic卡结算费用。确因
网络系统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设备故障导致Ic
卡不能使用或因公出差、学习、探亲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有关规定到省医疗保险管理
中心审核报销。 ’
第八条 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暂停其全体参保职工待遇享
受,待缴清费用方可恢复。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Ic卡的使用应
严格把关,认真核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陕西
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罚则中的
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医保中心函【2010】99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
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了做好201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
疾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关运行秩序,方便参保人员就
医购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起
付标准仍暂定为6 5 O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年度医疗费
用最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年度限额从起付标准审批之月起
(含当月)按月计算。
三、2 01 0年度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可用限额于2011年1
月1日零时注销,同时启动2011年度起付标准审核确认工
作,其具体流程为:
参保人员持慢性病专用病历和医疗保险Ic卡,到门诊
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
医疗费用明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通过结算软件上传至
省医保中心,并打印个人结算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
达到起付标准的,由省医保中心医管部直接在网络信息系统
中审核确认。
四、已确认起付标准的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规定的年限额内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支付7 0%,
个人负担30%。慢性病公务员年终累计补助业务按原规定由
医保专干集中报送省医保中心公务员部审核补助。
五、长驻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
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将外地就诊的门诊病历、门诊
收费票据、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交至单位医保专干,每半
年一次报送省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报销。年度限额从符合规
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满6 5 0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六、参保单位医保专干每年6月份、12月份报送门诊特
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材料,恶性肿瘤的申
报业务全年即时办理。 :
七、为保证患者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医疗费用,每次购药
金额不得超过年最高医疗费用限额的三分之一。
八、省级参保人员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就医购药,杜绝
冒名就医、超病种购药、超量购药、倒卖药品等违规骗保行
为,经调查确实存在骗保或配合医疗机构、药店共同骗保谋
利者,除追回违规费用外,并取消当年慢性病待遇,给予通报批评。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门诊特珠
慢性病服务协议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
险Ic卡和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
网上操作。如有以物充药、以药串药、虚假上传就医购药信
息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的,中心将按协议规定处理,单方终止服务协议,一年内不
再续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部门取
消定点资格。
各参保单位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晓茹 祝小平 金畅
联系电话: 8 526012 9 853918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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