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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4-06 】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155号)文件及《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1】40号)文件要求,经我校调研、考查,以方便学生就医为原则,目前已与航天总医院、26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了医疗合作协议。现前期准备工作也已完成,协议医院已正式启动大学生门诊统筹。

按照文件规定,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根据我校学生分布情况,长安校区学生医疗定点机构设在航天总医院,翠华校区及雁塔校区学生医疗定点机构设在26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去年9月份至今已在协议医院发生门诊费用的,请尽快携带大学生医保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门诊病历、发票原件到协议医院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具体事宜请参照协议医院具体管理制度。

附: 大学生门诊就医报销流程

校医院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