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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文件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12-27 】

陕人社函【2009】426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

保险工IC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省级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省级医疗保险实施IC卡管理。现将《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医疗保险Ic卡管理,根据《陕西

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陕政办

发[2005]112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陕劳社发[2005]142号),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由省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统一编号和设置密码,按参保对象逐人核发。Ic

卡的设置和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毁损、涂改或解密,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第三条Ic卡是省级参保职工申办相关手续、就医、购

药、结算、记账的唯一凭证。卡内存有持卡人的基本信息、

记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和医疗

费用状况。单位医保专干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参保手续时,

核发Ic卡。

第四条Ic卡由参保职工个人持有保管,仅限参保职工

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涂改。参保职工在领取Ic卡

后应及时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修改初始密

码。参保职工因遗忘密码需要重置密码或因Ic卡封锁需要

解锁的,应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密码变更、解锁手续;;如遇遗失、被盗、损坏,应带本人

身份证原件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挂失、注销、补

办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在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的

同时须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 参保职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由单位医保专干

通过申报系统办理信息变更中报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医

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重办Ic卡。

第六条 参保职工可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

店的终端机上查询个人账户金额结余情况,也可到省医疗保

险管理中心白助查询机或由单位医保专干通过省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计算机申报系统查询个人账户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

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Ic卡,并凭Ic卡结算费用。确因

网络系统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设备故障导致Ic

卡不能使用或因公出差、学习、探亲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有关规定到省医疗保险管理

中心审核报销。 ’

第八条 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暂停其全体参保职工待遇享

受,待缴清费用方可恢复。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Ic卡的使用应

严格把关,认真核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陕西

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罚则中的

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陕医保中心函【2010】99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省级门诊特殊慢性

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了做好201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

疾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关运行秩序,方便参保人员就

医购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起

付标准仍暂定为6 5 O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年度医疗费

用最高限额按原规定执行,年度限额从起付标准审批之月起

(含当月)按月计算。

三、2 01 0年度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可用限额于2011年1

月1日零时注销,同时启动2011年度起付标准审核确认工

作,其具体流程为:

参保人员持慢性病专用病历和医疗保险Ic卡,到门诊

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

医疗费用明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通过结算软件上传至

省医保中心,并打印个人结算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

达到起付标准的,由省医保中心医管部直接在网络信息系统

中审核确认。

四、已确认起付标准的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规定的年限额内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支付7 0%,

个人负担30%。慢性病公务员年终累计补助业务按原规定由

医保专干集中报送省医保中心公务员部审核补助。

五、长驻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

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将外地就诊的门诊病历、门诊

收费票据、处方、检查治疗报告单交至单位医保专干,每半

年一次报送省医保中心医管部审核报销。年度限额从符合规

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满6 5 0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六、参保单位医保专干每年6月份、12月份报送门诊特

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材料,恶性肿瘤的申

报业务全年即时办理。 :

七、为保证患者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医疗费用,每次购药

金额不得超过年最高医疗费用限额的三分之一。

八、省级参保人员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就医购药,杜绝

冒名就医、超病种购药、超量购药、倒卖药品等违规骗保行

为,经调查确实存在骗保或配合医疗机构、药店共同骗保谋

利者,除追回违规费用外,并取消当年慢性病待遇,给予通报批评。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门诊特珠

慢性病服务协议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

险Ic卡和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

网上操作。如有以物充药、以药串药、虚假上传就医购药信

息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的,中心将按协议规定处理,单方终止服务协议,一年内不

再续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行政部门取

消定点资格。

各参保单位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晓茹 祝小平 金畅

联系电话: 8 526012 9 853918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