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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及使用须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1-08 】

1.经慢性病申报鉴定通过者,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发给《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证》,并自审批确认之日起可享受慢性病待遇。

2.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650元。年度限额从起付标准审批之月起(含当月)按月计算。

3.上年度的慢性病可用限额未使用完毕的,次年可继续使用。

4.办理起付的具体流程为:参保人员持慢性病专用证和社保卡,到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通过结算软件上传至省医保中心,并打印个人结算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标准的,由省医保中心直接在网络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

5.已确认起付标准的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年限额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6.长驻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将发票报销联、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底方、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交至单位医保专干,报送省医保中心省级结算部审核报销。起付标准的计算以购药或就医发票的日期为顺序,从达到650元的发票月份起计算年度限额。

7.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性病有关待遇。

8.凡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度未办理起付确认者须持该年度就医购药凭据重新复审确认;连续两年度未办理起付确认者取消此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审批。

9.门诊慢性病购药实行费用限额管理和购药量管理。每月基金支付的购药不超过其病种月限额的两倍,每次购同一通用名药品不超过其病种4周的用药量,每月不超过2次。

10.参保人员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就医购药,杜绝冒名就医、超病种购药、超量购药、倒卖药品等违规骗保行为,经调查确实存在骗保或配合医疗机构、药店共同骗保谋利的,追回违规骗保基金,并取消当年慢性病待遇,给予通报批评。

校医保办

202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