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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财政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1-08 】

(一)出诊费、就医差旅费、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陪护费、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自雇特别护士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洗理费、停尸费、挂号费、病历工要本费、卫生纸、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及水电费,护工费、个人生活料理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费。

(三)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矫形、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及生活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四)各种医疗咨询费(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各种健康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应用正电子发射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斫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诊疗械:药枕、药垫、药泵、热敷袋等;各种牵引带、各种专用检测治疗仪(器)、一次性导尿袋(器)、人工肛门袋;除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国产普通导管以外的一次性材料费以及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如心、肝、肺等器官移植);近视眼矫形术,各种生理缺陷的手术,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形、色斑牙治疗、牙科整畸、牙科烤瓷;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的治疗项目。

(七)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八)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工伤病人工伤鉴定、劳动鉴定费。

(九)超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及自购的药品费用。

(十)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一)不按规定转院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十二)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三)跨年度1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

(十四)未经财政、劳动、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五)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六)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十七)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药品费(急症抢救及批准转院者除外)。

(十八)其他不属医疗制度开支范围的费用。